昨天召開的市政府常務會上,《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試行辦法(草案)》、《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試行辦法(草案)》和《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效果評估實行辦法(草案)》獲原則性通過,有效期3年。今後,市民可有至少三種途徑成為聽證代表,併在重大決策中發表意見。
  至少提前10天“招募”聽證代表
  “市政府在重大事項作出決策前,要通過特定程序,公開聽取、收集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或者建議。 ”合肥市法制辦解釋,今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中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,應當舉行聽證。
  聽證代表如何產生?“可通過個人報名遴選、委托有關社會團體推選、聽證機關邀請等方式產生,人數一般不少於9人。”遴選產生的代表人數不得少於聽證代表總人數的2/3。
  具體程序為:聽證組織機關應該至少在聽證會舉行前10日,通過市政府或本部門網站、新聞媒體發佈聽證公告,說明聽證會時間、地點、聽證代表報名條件等;至少在聽證會舉行前5日,通過市政府或本部門網站公佈聽證代表姓名和聯繫方式。聽證報告將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。
  高風險的決策可不予實施
  政策有風險,執行需謹慎,根據新辦法,重大行政決策前要開展社會穩定、生態環境、社會效益、經濟效益等風險評估。 “評估可採取部門論證、專家咨詢、公眾參與、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方式。 ”合肥市法制辦說,“草案存在高風險的,市政府應該區別情況作出不實施、調整決策方案、降低風險等級後再行決策;有中度風險的,要有防範化解的措施;只有在低風險的情況下才可直接作出決策。 ”
  根據評估結果可進行追責
  重大決策實施滿一年後,即可進行效果評估,評估對象包括決策質量、實施績效、存在問題和影響等;如果決策實施時間跨度較長,可實行階段性評估。 “報告建議調整或停止執行的決策,市政府應及時處理。 ”效果評估還是追責的“利器”,市法制辦解釋,評估確認重大行政決策中有行政過錯情形的,應追究相關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。(張沛)標簽:行政決策 聽證代表 聽證會編輯:曹飛翔  (原標題:合肥市重大行政決策得邀市民聽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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